破产中债权的解除-不竞争的契约

By: 安德鲁·G. Lizotte

2017年4月10日

个人申请破产的主要好处之一就是所谓的“新开始”, 这是, 清偿在破产之前产生的债务.  马萨诸塞州破产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涉及与不与前雇主或特许人竞争的契约有关的解除权.

在破产之前,Mr. Hurvitz与Blue Grace franchise LLC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一家运输物流和技术公司.   该协议实际上禁止了奥巴马. Hurvitz的竞争对手, 或者招揽客户, Blue Grace在协议终止后大约两年的时间.   Blue Grace因付款违约而终止了协议.  Mr. 赫维茨去了一家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Blue Grace向州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一项临时限制令. Hurvitz继续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  Mr. 赫维茨随后申请破产, 大概是为了摆脱特许经营协议的限制.

争论的焦点在于“蓝色恩典”是否对赫维茨有“主张”, 因为只有债权才能在破产中被解除.  如果债权人也有权获得金钱损害赔偿,则索赔包括获得付款的权利和获得衡平法救济的权利(如禁令或限制令).  严格的衡平法(非货币)救济不是“索赔”,也不能解除.   法院的结论是, 因为合同没有规定违反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时有权获得赔偿, 而且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种违约行为将造成无法通过金钱赔偿弥补的直接和不可挽回的损害, 蓝色恩典的权利并不构成索赔.  Mr.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Hurvitz不能免除这些义务.  最高法院最终将争议发回州法院, Blue Grace可以寻求进一步的强制执行,而Hurvitz可以尝试挑战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  马萨诸塞州之前的破产判决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不一致, 该决定为破产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说明在破产案件中可能如何处理这些条款.

这个案例是 卡尔? S. Hurvitz案例编号. 要看更多有关憩苑16 - 11844.